上海底特诉安徽施必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上海底特)诉安徽施必牢精密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称安徽施必牢)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。在本案中,律师整理了大量的知名度证据,说理充分翔实,迫使安徽施必牢不得不停止使用“施必牢”企业字号、停止在产品/产品包装上使用含有“施必牢”字号的企业名称。
一、上海底特为外商合资企业、新三板挂牌企业,为第1043395号“施必牢”商标的商标权人,该商标于1997年6月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,螺母。后在第6类、第7类、第8类、第9类上陆续注册“施必牢”商标。
二、经上海底特持续使用和宣传,“施必牢”商标在紧固件及机械产品商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,为相关公众所知悉。
三、安徽施必牢于2012年10月24日成立,使用该企业名称进行产品销售。
四、本案经宣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双方达成调解。安徽施必牢停止使用含有“施必牢”字号的企业名称,停止在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含有“施必牢”字号的企业名称。
上海底特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“施必牢”通过使用和宣传,在紧固件产品领域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安徽施必牢作为同业竞争者,将施必牢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具有违法性。安徽施必牢的不正当行为客观上产生了误认与混淆。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,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、诚实信用、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处理。